乐山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实施细则》等八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 2017-08-10 阅读 次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涉旅企业:

  为推动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加快四川旅游首选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经2017年6月5日我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乐山市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实施细则》《乐山市旅游企业多渠道融资财政奖补实施细则》《乐山市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实施细则》《乐山市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实施细则》《乐山市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乐山市境外营销奖补实施细则》《乐山市关于培育壮大旅行社奖补实施细则》《乐山市旅游特别贡献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乐山市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项目建设的扶持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本支持旅游项目建设,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乐山市内旅游建设项目,包括旅游景区建设及基础设施、星级酒店、乡村旅游点、旅游咨询服务点以及旅游新业态等项目建设。

  (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是在乐山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其他法人。

  (三)市列重点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财政贴息,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期限按照放款之日起计算),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发布一次市列重点项目。

  (四)小微企业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对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期限按照放款之日起计算),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小微企业项目为未纳入市列重点旅游项目,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申请和审核

  (一)项目业主(单位)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财政部门申请,提交《乐山市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以及相关佐证资料。

  (二)县(市、区)旅游、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在次年1月31日以前向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逾期不予受理。两大景区管委会、市属国有公司直接向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申报。

  (三)市旅游体育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对于补助数额较大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四)经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贷款年度按程序拨付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三、监督检查

  (一)享受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单位收到贴息款时,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如发生上述行为,市财政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取消今后奖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旅游体育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附件乐山市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乐山市旅游企业多渠道融资财政奖补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旅游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鼓励旅游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进行旅游项目建设,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及标准

  (一)融资资金用于支持乐山市内旅游建设项目,包括旅游景区建设及旅游基础设施、星级酒店、乡村旅游点、旅游咨询服务点以及旅游新业态等项目建设。

  (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是在乐山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其他法人。

  (三)项目业主(单位)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市内旅游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旅游项目建设融资的

  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股权融资是指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等融资平台成功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

  二、申请和审核

  (一)项目业主(单位)完成融资当年12月31日以前向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提交《乐山市旅游项目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以及相关佐证资料。

  (二)市旅游体育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对项目进行审查,对补助数额较大的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三)经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并报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融资补助资金。

  三、监督检查

  (一)享受融资补助资金的单位收到补助款时,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融资补助资金。如发生上述行为,市财政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项目融资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旅游体育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附件乐山市旅游项目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乐山市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进乐山市旅游品牌建设,充分发挥旅游奖励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我市旅游品牌做大做响,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乐山市境内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达到10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创建奖补1000万元。

  (二)乐山市境内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创建奖补200万元。

  (三)乐山市境内成功创建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创建奖补200万元。

  二、申请与审核

  (一)项目业主单位于次年1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材料。

  (二)县(市、区)旅游部门进行初核后,向市旅游体育委提出申请。经市旅游体育委审核报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旅游体育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乐山市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

  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进全市旅游商品研产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在乐山登记注册的旅游商品设计、生产、销售企业。

  (二)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项目。企业新获得由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鼓励乐山特色商品旅游化。企业生产、销售能够传播乐山市各区县(或景区)旅游形象的旅游商品,且单项商品年度销售金额实现500万元的,奖励企业20万元;销售金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30万元。

  (四)鼓励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且点内销售乐山市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种以上,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物点房屋租金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组织:次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商务部门申报材料。

  (二)申请流程:

  1.按照自愿申报原则,企业依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县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商务、经信、工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旅游体育委、市工商局进行复审。对有重大投诉调查属实和违法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3.复审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申报资料要求

  (一)共性资料,凡申报“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项目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乐山市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项目申报表;

  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件;

  3.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依法纳税证明书;

  4.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开具的无违法经营记录及经营异常记录证明;

  5.项目申报承诺书。

  (二)“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获奖旅游商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三)“鼓励乐山特色商品旅游化”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第三方机构开具的关于单项产品年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2.特色单项商品设计与传播旅游地形象说明。

  (三)“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物点营业执照正、副件。

  2.购物点近3月进货单或销售流水(证明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大类】30种以上)。

  3.购物点房产证正、副本。

  4.购物点房屋租赁合同及增值税完税证明。

  5.由第三方机构开具的购物点年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相关证件资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区县旅游部门初审后退回。

  四、监督检查

  (一)享受奖励资金的单位收到奖励款时,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如发生上述行为,市财政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取消今后奖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附件乐山市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奖励资金申请材料'下载

  乐山市境外营销奖补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积极拓展和推动入境旅游市场,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及标准

  (一)奖补对象为开展乐山旅游宣传营销活动的景区、酒店、传媒企业及旅行社等企业。

  (二)奖补标准为在客源地公共媒介投放乐山旅游专项广告或开展专项宣传营销活动总费用的20%,每个项目奖补不超过20万元。

  (三)营销地点为乐山境外乐山主要客源地,由市旅游体育委每年年初发布。

  二、事前申请

  (一)企业须在境外营销项目启动前至少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填写乐山市境外营销奖补事前申请表(附表1),提交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市旅游体育委根据当年全市境外营销需求和工作安排,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

  (三)营销奖补必须经事前审核并同意。

  三、事后申报

  旅游企业在营销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乐山市境外营销奖补事后申报表(附表2),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投放乐山旅游产品广告类奖补所需材料:

  1.登载广告的报刊原件、电视台播放广告的录像(录像画面需录制完全,能清晰可见电视频道的logo)、户外广告的现场照片(至少3张,投放广告第一天、最后一天以及中间任意一天)、网站截图等;

  2.与媒体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境外媒体或广告代理商或境外组团社出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复印件(需清晰可见收款方的签章);

  (二)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开展乐山旅游宣传营销活动类奖补所需材料:

  1.旅游企业与境外活动承办商签订的活动执行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活动总结报告(报告附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四、审核及资金拨付

  市旅游体育委负责受理事前申请和事后申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营销奖补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五、监督检查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旅游企业,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营销奖补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旅游体育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附件乐山市境外营销奖补事前申请表'下载
      2.'附件乐山市境外营销奖补事后申请表'下载
 

     乐山市入境旅游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市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积极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机构代码,组织并实施来乐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对组织实施境外游客来乐旅游并驻留一个夜晚以上的旅行社,按组团人数80元/人/1晚、160元/人/2晚,以此类推予以奖励。

  (二)对2017年4月5日—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组织前往乐山入境过夜游客超过1万人天(1人1晚为1人天)的旅行社,按照人天排名,对排名前十名的旅行社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递减3万元,第十名奖励3万元。

  三、申请

  入境过夜人天奖励每年分两次进行申请和兑现,7月31日前申请当年度上半年,次年1月31日前申请上年度下半年。申请需填写乐山市入境旅游奖励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上打印的电子行程单(按年度、月份、入境团队分类装订)及与之对应的游客名单。

  (三)提供过夜酒店住宿凭证。

  四、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乐山市旅游体育委负责受理入境过夜人天奖励申请,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乐山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入境游客住宿登记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报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二)市旅游体育委根据各旅行社过夜人天奖励确定的全年入境过夜游客人次,对超过1万人天的旅行社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检查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旅游企业,追回已兑现的奖励奖金,并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旅游体育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旅游体育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附件乐山市入境旅游奖励申请表'下载
  

乐山市培育壮大旅行社奖补实施细则

  为加大乐山旅行社的培育和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第九条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在乐山市内登记注册,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旅行社。

  二、奖补标准

  按照该旅行社当年宣传营销费用的30%给予奖补,当年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请资料

  符合奖补对象的旅行社于次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填写宣传营销费用奖补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佐证材料。

  (一)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证明。

  (二)与主流媒体、广告商、承办商签定的合同复印件和出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复印件。

  (三)开展旅游宣传营销活动资料(图文影像资料)。

  四、审批程序

  市旅游体育委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五、监督检查

  (一)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的旅行社,取消其当年奖补申请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旅行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体育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附件乐山市培育壮大旅行社奖补申请表'下载
  

乐山市旅游特别贡献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乐山旅游业发展的热情,加快推进四川旅游首选地建设,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第十条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团队特别贡献奖(1个)

  1.参选对象:对我市旅游产品开发与打造、旅游招商引资、旅游宣传营销、旅游市场培育等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协会的管理团队。

  2.奖励标准:20万元

  (二)个人特别贡献奖

  1.管理类特别贡献奖(不超过3名)。

  (1)参选对象: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奖励标准:每名5万元。

  2.宣传营销类特别贡献奖(不超过3名)。

  (1)参选对象:为乐山旅游宣传营销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2)奖励标准:每名5万元。

  3.决策建议类特别贡献奖(不超过3名)。

  (1)参选对象:为乐山旅游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并对乐山旅游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人员。

  (2)奖励标准:每名5万元。

  4.服务类特别贡献奖(不超过10名)。

  (1)参选对象:在市内景区、宾馆、旅行社等企业,直接从事服务游客工作的一线人员。

  (2)奖励标准:每名2万元。

  以上奖励均为税后金额。

  二、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申报方式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1.团队特别贡献奖:符合参选条件的团队,提供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事迹材料,填写《乐山旅游特别贡献奖申请表》(附件1)。

  2.管理类、宣传营销类、决策建议类、服务类等特别贡献奖:由单位推荐,提供事迹材料,填写《乐山旅游特别贡献奖推荐》(附件2)。

  上述相关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市旅游体育委。

  (二)评审

  1.根据《乐山市旅游特别贡献奖励实施细则》,对参选团队和个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候选团队及个人。

  2.网络评选。候选团队及个人,在“乐山旅游”官方微信平台进行公开网络投票,投票得分占30%计入总分。

  3.专家评审。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团队及个人进行综合评定、打分,评审得分占比70%计入总分。以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评选出各个奖项。

  (三)公示

  对综合评选结果在市内外媒体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旅游体育委、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附件乐山旅游特别贡献奖申请表(团队)'下载
      2.'附件乐山旅游特别贡献奖推荐表(个人)'下载

  乐山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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